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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4114000058374591-2021-00000015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09-15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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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信访局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9-15 浏览次数: 【字体:

商信文〔2021〕3号

商丘市信访局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商丘市信访局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是我局加强对外宣传、提升整体形象的重要窗口,是密切联系群众、提升公信力、服务公众的桥梁和纽带。为进一步加强门户网站管理,切实发挥网站作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门户网站管理工作要坚持“服务大局、突出特色、保障安全、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门户网站信息发布要遵循“涉密不上网”和“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成立局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领导组,由黄红军副局长牵头负责,各县(市、区)局主管副局长、市局各(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门户网站的统筹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定期研究决定网站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各县(市、区)信访局负责本地信访工作相关信息的收集、编写、初审和报送工作。
    第六条  市局各科(室)分别负责职责范围内工作相关的信息收集、编写、初审和报送工作。
    第七条  市局网络信访服务中心负责门户网站的管理、维护、安全等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门户网站页面功能模块设计、布局以及信息分类、审核、发布和更新工作。

(二)具体承办门户网站的日常运行维护、安全管理及技术支持工作。

(三)拟定门户网站管理安全方案,定期检查网站安全工作情况。

 第八条  市局网络信访科和办信科负责门户网站受理的网上投诉事项和意见建议征集的办理工作。
     第三章  信息发布和管理
     第九条  信息的报送、审核与发布程序遵循以下规定:
    (一)各县(市、区)信访局和市局各科(室)主要负责同志对报送的信息进行认真初审,签字同意后将纸质版、电子版报送网络信访服务中心(邮箱:sqsxfjxxk@.126.com);
    (二)各县(市、区)信访局和市局各科(室)要明确一名专(兼)职信息联络员并将人员名单报网络信访服务中心备案;

(三)市局网络信访服务中心负责对收到信息的审核、采编和发布工作。转载信息审核后须详细注明作者和出处;

(四)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必须进行文本登记备案。
第十条  做好网上政务公开工作,由网站建设和管理领导小组组长指定相关科(室)及时报送、更新以下几类信息:

(一)领导信息、机构职能、人事信息、财政信息、政府采购等相关信息;

(二)规划计划、部门文件、政策法规、建议提案办理;

(三)信访业务相关事项解答、政策解读、回应关切、问卷调查及在线投票等;

(四)各类政务动态、活动图集、通知公告、公示、便民告示和其他向新闻媒体披露的政务信息等;

(五)专题专栏及门户网站要求提供的专用信息和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下列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一)涉密信息;
    (二)与信访工作相关的不易公开的信息;
    (三)机关内部事务;
    (四)其他不宜网上发布的信息。
    第十二条 门户网站信息应按要求定期更新。

(一)各县(市、区)信访局和市局各科(室)对于动态工作信息要及时编排、随时报送;

(二)各县(市、区)信访局和市局各科(室)要每月至少报送一篇本地本部门信访工作相关信息;

(三)网络信访服务中心定期对信息报送情况汇总统计,报请领导组同意后予以通报,并将信息报送纳入年度考核。
    第四章  安全管理及运行维护
    第十三条  加强门户网站安全管理及运行维护工作:
    (一)网络信访服务中心负责定期巡检服务器及网络设备运行情况,保证网站每天24小时正常运行;
    (二)定期备份服务器数据;做好后台维护入口的管理,后台维护入口不得在互联网网站公布;
    (三)做好门户网站内容的日常监控,重大活动、节假日、敏感时期,必须安排专人监控;
    (四)做好服务器操作系统、门户网站软件系统的运行日志维护,保存期限不少于60天,确保出现问题后能够及时查找原因。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各项管理制度,主要包括门户网站值班巡查制度、安全事件报告及处理制度、应急响应制度和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  落实专人负责保管好门户网站的用户名密码等信息,如有遗失,应及时注销更换,以确保网站的安全运行。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六条  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表彰奖励先进集体和个人。

 第十七条 因违反相关规定,导致门户网站安全事故的发生,按其情节轻重、时间长短及后果,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局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领导组负责解释,并根据施行情况适时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202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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